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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员工集资入股“拟上市公司”却宣告破产 上市梦破员工集体起诉公司
作者:  发布时间:2014-07-18  浏览量:1024  来自:萧山网-萧山日报

    公司谋划上市,以增资扩股的名义鼓励包括其他子公司在内的管理人员参与投资。这对企业员工来说本是件好事,大家都积极参与。

  但“拟上市公司”的上市梦最终宣告破产,众人的财富梦没能实现要求退款又无果,于是一纸诉状将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公司返还出资的本金及利息。昨日,萧山法院瓜沥法庭开庭审理了这起纠纷案。

  公司向员工集资入股

  谋划子公司上市

  昨天的庭审共有5个案件,原告分别为5名个人,被告是同一个??位于瓜沥党山片的一家大型企业。

  五案的原告分别是谭某、潘某、毛某、盛某、陈某,他们都是湖南老乡,都是被告企业本部或下属子公司的管理人员。其中,谭某是财务部经理,潘某是子公司管理人员,毛某也是子公司一名经理,盛某则是子公司的项目总工,陈某担任一家子公司的法律顾问。

  2011年,被告公司打算培育江苏的一家子公司上市,以增资扩股的名义鼓励包括其他子公司在内的管理人员参与投资。原告等人积极参与,但次年被告知子公司不能上市。

  陈某在起诉状中写道,2011年4月被告以为其控股子公司增资扩股的名义,鼓励包括其他子公司的管理人员发出集资意向,希望管理层投资入股,并声称拟上市的子公司业绩良好,已进入上市培育期,为答谢全集团干部的辛勤付出鼓励管理人员参与投资,共享发展结果。

  根据当初被告所发的文件精神,陈某可申购额度为20万至100万股,每股1.3元。原告与另外9名同事立即向亲戚朋友筹借资金,并于2011年4月14日向被告指定的工作人员缪某的个人账户汇入78万元。

  但一个多月后,被告单方面宣布原告认购额度最多不能超过15万股,并通过其工作人员退回大部分投资款,陈某实际出资为19.5万元。

  其余四名原告的情况与陈某差不多,退还后都还有10万到20万元不等的本金被“压牢”。

  上市梦破灭要求退款无果

  前员工起诉老东家

  昨天的庭审,原被告双方都没出庭应诉,只来了代理律师。

  法庭上,5名原告的代理律师说,2012年被告突然宣布拟上市的子公司不能上市了,陈某及其他几位同事随即要求退款,被告通过工作人员表示同意退款,但未付诸行动。

  2012年年底,陈某及其他几位同事致函被告并发短信息给被告的法定代表人要求退款并做相应补偿,但被告仍对此置之不理。去年,原告们再次去函催讨,被告仍是一派托词,时至今日毫无退款诚意。

  此外,被告自收到集资款项后至今已达3年多的时间,被告既未与原告签订《增资扩股协议》也未向原告出具股本收据、验资证明、股票、股权凭证、股东名册等手续。

  同时,所谓“拟上市公司”也未告知原告关于增资扩股的方案、通知召开股东大会、出具新进股东验资证明、审议通过章程修改方案等等相关事宜。

  “我们认为被告根本未将出资款用于江苏翔盛增资扩股,所谓的‘增资扩股、培育上市’纯系子虚乌有的不实之词。”原告方代理律师说,原告多次要求返还出资款,被告则多次推诿,拒不退还。

  5名原告向法院提出要求:被告应返还5名原告出资款本金、赔偿占有原告资金期间产生的利息损失(自2011年4月起至归还日期止,年利息为8%)等等。

  被告方称投资有风险公司无义务为此买单

  对于原告方的说法,被告方的代理律师态度截然相反。

  他说,总公司不是适格的被告。即使原告陈述的出资的事实成立,原告出资的主体应是江苏的子公司。

  根据原告提供的总公司当时的文件,其中有明确约定:即使满3年没有上市,原告所享有的权利也仅仅是要求集团公司回购其股份,而不是要求返还其出资款。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出资后不能随意抽回资金的,如要抽回出资需要通过合法程序,而不是通过诉讼。

  关于利息损失,原告出资属有风险的投资行为,被告没有义务买单。

  另外,5名原告在本案中也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是被告下属子公司的员工,或已经向被告或江苏的子公司交付起诉状中的出资款。

  法官将择日再次开庭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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