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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才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核心
作者:  发布时间:2014-04-02  浏览量:895  来自:河南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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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大代表郭振甫建言:

  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才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核心

  在今年的两会上,针对国有企业改革关于“加快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重要举措,全国人大代表、郑州日产汽车有限公司总经理郭振甫提出了“把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作为深化国企改革核心”的建议。

  问:请您解释为何将“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作为深化国企改革核心?

  答:国有企业改革是当前经济体制改革的总纲,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应该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核心,实行混合所有制是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前提。

  自上世纪90年代开始的前两次国企改革,基本都是“重股权,轻机制”、“重所有者,轻经营者”,导致真正的法人治理结构还远没有形成。国企改革的目的是为了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而市场经济追求的主要目标就是效率和效益,法人治理结构正是提高企业效率的基础。

  因此,本轮国企改革的指导思想应该是:以负面清单为切入点,以混合所有制为基本形式,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为核心,以具有企业家精神的职业经理人为根本保障,实现国有企业效率和活力的有效融合。

  问:您认为国企在建立法人治理结构中存在什么样的问题?

  答:由于国家法人股的代表人至今仍然不十分明确,因而造成了事实上的所有者缺位;所有者和经营者混为一体的模式,导致国有企业责任主体不清晰;上市公司作为混合所有制的一种主要表现形式,徒有法人治理结构的“名”,没有法人治理结构的“实”。整体上,还没有形成投资者、决策者、经营者、监督者完全按照法人治理结构各归其位、各行其职、各负其责,并在此基础上相互协调、相互配合、有效制衡的高效运转机制。同时,相关部门对企业人、财、物一管到底的实际管控模式,也导致企业无法拥有优秀的职业经理人,整体运转效率不高。

  混合所有制虽然是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必要条件,但绝不是充分条件,国有企业改革的核心应该是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也只有建立了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市场才能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企业才能成为市场改革创新的主体,焕发企业的活力。

  问:您在“推进混合所有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方面有何建议?

  答:希望国资委及各级监管部门列出混合所有制的负面清单,明确混合所有制的适用范围:国有资本应该更多地向涉及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行业集中,而在其他完全竞争性的领域和完全国际化的行业则可以探索建立混合所有制,让企业通过市场竞争实现优胜劣汰。

  同时,要明确国资委的监督职责,界定国资委的领导权限。认为国资委除了派出优秀干部担任董事长,其他董事和经营层成员均不能作为行政化序列进行管理;同时要承担混合所有制完善过程中从企业划分出来的社会职责。与之相应的董事会则要建立系统高效的授权决策风险共担机制,促进董事会分工协作、密切配合,避免相互扯皮、相互牵制。否则,混合所有制的优势难以发挥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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