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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几点思考
作者:刘铨威  发布时间:2014-03-29  浏览量:667  来自:齐鲁网

    2008年以来,随着《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实施,我国劳动立法持续加强。尤其是扩大了适用范围后,涉及事业单位的劳动争议案件呈逐年上升态势。我台编制外人员数量庞大,人力成本持续大幅增加,人员结构面临调整压力。这就要求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做出及时调整,不断提升管理效能。下面对此提几点粗浅建议,供领导和同事们参考:

    一、规章制度的建立与完善须具备合法条件和程序

    背景:根据最新司法解释:单位的规章制度须合法才能对劳动者产生拘束力,否则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建议:对台及各部门制订出台的规章制度予以规范清理,包括今后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纪律等规章制度,都应符合以下要求: 1、实体内容合法,不与现行法律相违背; 2、履行民主程序 :①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②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③进行公示和告知。

    二、绩效管理体系设计须科学合理并且可评价

    背景:绩效管理是人力资源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应该实现奖优罚劣,而所谓“罚劣”,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有两条:员工严重失职或者“不能胜任工作”。

    建议:我台委托百研等专业公司开发“目标经营责任机制与管理体系”,应强化绩效管理模块功能: 1、根据工作分析数据,制定清晰的岗位说明书,将绩效目标、职责职能具体到每位员工每个岗位:尽可能用量化的数据或可观察的行为去定义它们。既要有利于对员工做出是否胜任的客观评价,还要有利于引导员工改善绩效。2、在绩效计划制定及辅导反馈的过程中要求员工签署有关书面文件,以证明对绩效目标了解并认可。

    三、强化证据收集保存工作

    背景:《劳动仲裁法》规定,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如不提供将承担不利后果。

    建议: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强化证据收集保存工作,维护单位合法权益。如组织培训要注意保留好培训有关的通知、人员名单、发票凭证等文本票据,以备日后查阅。员工出现违纪行为,应进行谈话并书面记录。解除劳动合同应书面通知本人或邮寄送达等等,以降低法律风险。

    四、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提高自主解决争议能力

    背景:当前中央高度重视调解工作,已将“完善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机制”写入党中央重要文件,并且纳入“十二五”规划。

    建议:加强我台调解组织建设,台设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办公室,频道、部门设立调解小组,配备综合能力强、业务知识全面,公正公平的得力人员、保障工作经费、发挥调解作用。健全劳动争议预防和预警机制,做到超前防范,提高单位自主解决争议的能力,将争议化解在源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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