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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风险
作者:  发布时间:2014-03-13  浏览量:1023  来自:大江晚报

    在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往往基于所谓自身利益的考虑,没有与其聘用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为不签订劳动合同更加有利于用人单位。事实上,用人单位的这种做法是错误的,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反而导致用人单位面临种种用工风险。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需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

    自劳动者到用人单位工作超过一个月,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每月两倍的工资,并需与劳动者补签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者随意辞职风险

    由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无法与劳动者之间建立一个稳定的劳动关系,对劳动者无法进行相应的约束,劳动者极易出现辞职现象,严重影响用人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

    无法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用工风险加大

    由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一般不会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一旦出现工伤事故,所有的赔偿责任均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减少损失。

    支付经济补偿金风险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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