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滁州人陈先生2013年1月1日与合肥某箱柜制造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在该公司担任保安一职。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月工资为1800元。2013年12月20日,公司以年龄偏高不宜继续担任保安一职为由辞退了陈先生,且未按合同约定支付陈先生工资和补偿。为讨一说法,陈先生来到合肥市新站区站北社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在了解了情况后,调委会受理了陈先生的调解申请,并及时开展了劳动争议调解。在调委会的耐心调解下,双方最终同意签署调解协议书,该公司按合同支付给陈先生4500元的工资和辞退补偿。
专家点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该公司擅自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显然是不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因为我国劳动合同法已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要想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要么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要么额外支付给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该公司觉得陈先生年事已高,已不能胜任保安的工作就可以不用提前通知或者额外支付补偿的想法是不受我国法律支持的。
生活中,屡屡发生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形,对此,一方面,劳动者应加强自身的法律素养,通过合法途径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社会监管部门也应加强执法监督,为广大劳动者提供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