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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不妨举证倒置
作者:  发布时间:2014-02-22  浏览量:1297  来自:人民网 

    张某在受人雇佣期间因工受伤,因其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其劳动关系,维权路上困难重重。谈及此案,援助律师沈洪斌说:工伤事故确定劳动关系难、调查取证难、认定结论执行难,这“三难”,让那些遭受工伤之痛的人们苦不堪言(2月21日《嘉兴日报》)。

  目前打工者与用人单位很多都没有严格按照要求签订劳动合同,他们之间的关系也大都不固定。即使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较长,工资发放、考勤表等能够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主要证据也为用人单位掌握;找工友提供证言,着实难为工友,他们还要继续在那里干,不敢得罪老板。而要证明伤害是发生在工作期间,除了受伤后及时报案、拨打120,可以要求受案单位、医院提供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等相关证明材料外,其他还得找工友提供证言,难度同样不小。

  目前,之所以工伤赔偿中存在“三难”,主要原因是谁主张谁举证,即是否存有劳动关系、是否属于工伤等要由伤者自己搜集并提交相关证据。破除“三难”的最有效措施是把举证责任转换给用人单位,伤者在申请工伤赔偿时,只需提供伤害证明和用人单位名称即可,如果用人单位拿不出足够的相反证据,就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劳动部门和法院要加大对用人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的审查力度,防范其伪造考勤表、工资发放表、劳动合同等足以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材料。

  在工伤赔偿案中,相比用人单位而言,伤者处于弱势一方。如何给予弱势一方更好的保护,让工伤赔偿不再难上加难,应当引起重视和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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