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先生是一家酒店的厨师,2011年12月他进入该酒店时与酒店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2012年初,酒店经过市场调查后发现港式口味的菜肴市场前景很好,于是派遣林先生到香港一家厨艺学校进行为期三个月的培训,在这三个月期间,酒店照常给其发放基本工资,同时为林先生在香港的培训支付了培训费6000元。林先生回到酒店后推出一系列港式菜肴,果然给酒店带来了可观的经济效益。2013年1月,林先生向酒店提出要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酒店与其经过多次协商,林先生仍然坚持离开。由于林先生与该酒店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提前解除合同的一方须承担违约金4000元;林先生愿意交纳4000元违约金,但对酒店提出的支付6000元培训费的要求却不同意。林先生疑问,酒店向其追索培训费的做法是否合法呢?
律师说法:
本报律师团主要组成单位山东颐平律师事务所主任彭海律师认为:本案中,林先生所接受的培训学习不是一种基本职业技能训练,而是一种提高训练,该酒店不负有对其进行厨艺水平提高培训学习的义务。根据劳动部颁布的《企业职工培训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由企业出资(有支付凭证)对职工进行文化技术业务培训的,当该职工提出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已签订培训合同的按培训合同执行;未签订培训合同的按劳动合同执行。因培训费用发生争议的,按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就本案而言,林先生与酒店没有就有关培训事宜签订培训合同,只能依照劳动合同执行,林先生应该在该酒店继续服务至合同期限届满为止。现在,林先生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双方劳动合同期限的约定,违约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即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4000元及违约给酒店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酒店支付的6000元培训费和可得利益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