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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作者:  发布时间:2014-02-17  浏览量:984  来自:北京晨报

    正月十五过后,又到了每年“金三银四”的“跳槽季”。而跳槽过程中,如何制作简历,如何妥善处理同原单位之间的各种人事关系等,都成了刚刚跳槽或者有跳槽意向的人们关心的话题。昨天,房山法院的方案以案件说法,介绍了几种跳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

    案例1

    试用期内未缴社保

    2012年3月,小燕跳槽到某公司,试用期为3个月。公司人力资源部向小燕口头承诺:试用期内月薪8000,试用期满后月薪1万。试用期内薪酬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试用期满后签订正式劳动合同,补缴试用期内的五险一金。

    因小燕在试用期内一直无法适应岗位要求,公司决定辞退小燕。2013年5月,没有北京户口的小燕准备在京买房时才意识到2012年3月至6月间,自己的社保和医保都未缴纳,因此自己不符合“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的条件。由于当时同单位只是口头约定,所以小燕最终只能吃了哑巴亏。

    ■法官析法

    用工单位违规规避风险

    目前,许多用工单位为了规避风险,往往采取上述案例中的方式向新员工承诺试用期满后再为其补交五险一金,很多新入职员工如果无法安全渡过试用期就容易面临本案中小燕遇到的问题。法官建议,劳动者在入职新单位时应尽量力争与用工单位签署书面的劳动合同,并明确试用期的期限和待遇。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案例2

    学历造假 劳动合同无效

    80后的北漂青年小王,2012年购买了一套二手婚房,进入了房奴时代。2013年春节过后,小王发现一家公司的职位给出的薪酬和条件十分诱人,但是单位要求一定是重点大学毕业。为了获得这份工作,小王对自己的简历进行了“加工”,自称毕业于北京一所名牌高校,并提供了伪造的毕业证书。2013年10月,该公司人力资源部对员工档案进行审核时,发现在教育部的学信网上查不到小王的毕业证书。后经与该所大学档案馆核实,校方证实小王提供的毕业证书系伪造。公司请求法院确认劳动合同无效。

    ■法官析法

    小王的行为属于欺诈

    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对应聘者学历有明确要求,而应聘者提供虚假学历证明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的以欺诈手段订立劳动合同应属无效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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