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印发的江西省《关于大力促进非公有制经济更好更快发展的意见》规定:国企和事业单位职工停职领办创办企业后,若3年内不再领办创办企业的,允许回原单位工作。这一国企员工可“停薪留职”创业的“超国民待遇”,引发许多人的质疑。
在市场化改革已经30多年,“市场平等”观念早已深入人心的背景下,“停薪留职”这种明显不合理不平等的做法,何以“阴魂不散”呢,这背后究竟折射暴露了什么?答案非常简单。那就是,它实际上是长期以来我国国企市场化改革并不到位、并不彻底的一个必然产物和见证。
比如,它见证了国企的用人机制,还远没有实现真正的市场化。为什么对于国企等体制内职工需要并且似乎只能用“停薪留职”这样的“超国民待遇”来鼓励其下海创业?当然无非还是因为,目前国企的冗员太多,必须精简。而冗员所以太多,又是因为国企还没有形成一种真正的“自由竞争、优胜劣汰”市场化用人机制,实际遵循的往往仍是一种内部循环甚至“子弟世袭”式的“只进不出”用人机制。而在缺乏市场化用人机制条件下,面对大量冗员,要想实现人员精简,除了重启“停薪留职”,也并没有其他更好办法。
而从更宏观根本层面审视,“停薪留职”的长期存在也再次见证了,目前国企在运行经营体制上也远没有真正实现市场化,还并不是真正“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的正常市场主体。如在政企、政资不分的行政化垄断化体制下,许多国企事实上既不可能也没有必要“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这样一来,在其他正常市场主体如民企外企身上完全不可能发生的“低效益”与“高福利”并存,在国企身上势必难以避免,相应的,即便“冗员泛滥”也只能“停薪留职”的国企怪相,当然也就见怪不怪了。
因此,要想真正“大力促进非公有制经济更好更快发展”,赋予国企员工“停薪留职”这样的特权,根本不是办法,从长远来看,它只会起到破坏市场平等的效果。而根本出路只能是“大力促进国企改革”,祛除国企超越市场规则的特权待遇,使之真正成为与民企外企一样的平等正常市场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