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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州永达饲料有限公司特别清算案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07-06-13  浏览量:1818  来自:中国应急管理网
     莱州永达饲料有限公司系中外合资企业,自1993年成立至今,经历了从盈到亏的发展过程。最终由于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企业严重亏损,与1999年9月16日被迫停产,董事长随后离开莱州不知去向,该公司于2000年7月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自此,公司的人、财、物处于无人看管状态,至今已涉案多起。因公司已停产多年,涉及到原有职工的工资及养老保险金发放、交纳和劳动关系等问题。由于该公司为合资公司,且董事长杳无音信等原因,致使该公司在清算破产过程中,在实体和程序方面存有许多特殊困难。它的清算的实施,有其特点:
    1、在中外双方出现经营管理僵局的情况下提出的可行性解决办法,为大量类同企业提供可借鉴经验。
    2、外方将部分企业财务资料带走,清算资料的完整性受到损坏,清算实施中需要克服。
    3、因材料缺失,法院不予破产受理。17个涉案执行清算中仍继续进行,与其和解难度大。
    一、公司概况:
    1、企业性质状况。莱州市永达饲料有限公司位于莱州市南十里乡前薛村,占地10359.00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3078.57平方米。公司始建于1993年,系原莱州市酿造厂与香港福达企业发展公司共同投资组建的合资公司,注册资金500万元,中方持股48%,港方持股52%。董事会由中方2名、港方3名组成,董事长由港方即该公司法人代表黄绳志担任。公司于1995年12月正式运营,主要从事复合饲料的生产、销售。从1995年至1998年上半年公司效益很好。1998年下半年效益下滑,为扭转局面,1998年11月黄绳志与莱州市酿造厂协议达成企业变更为港方独资经营的意向。随后,中方撤资并将中方经理撤回,原有职工继续留用,但企业未经法定程序进行变更登记,企业性质仍为合资。后由于经营管理不善,亏损严重,企业于1999年9月16日被迫停产,法人代表黄绳志不知去向至今未归。公司于1999年9月至今处于无人看管的状态之下,致使部分财产流失。该公司于2000年7月因未参加年审被工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后因债务涉案多起,分别被莱州法院于2000年3月13日,和烟台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5月24日查封至今。           
    2、企业的职工来源及现状。公司成立时,共有正式职工34人(与马才军提供名单人数36人不符)。其中酿造厂派8人,沙河百货公司9人,大中专毕业生8人,食品公司3人,部队转入2人,其他4人。现欠在职人员工资额63475、60元,欠临时工资18013.00元(该数据由马才军提供)。欠自1998年12月至2002年6月的劳动保险金每人约4800元。现马才军等6人(均系原酿造厂职工)要求回食圣公司上班。
    
   二、进行清算解决的必要性:
    1、截止2001年9月19日,莱州市人民法院已受理以永达公司为被告的经济纠纷案15起,烟台中院受理1起,涉案总标的额人民币258万元。现这16案均已生效但未执行,16份判决书只是一纸空文。长久下去势必影响司法在人们心中的严肃性和效率性。
    2、该公司职工自行停产后,已多次上访反映要求解决其工资、劳动保险费、劳动关系等问题。如不及早解决,劳动保险费等数额会不断累加,增加解决的困难,更不利于社会稳定。
    3、如果继续拖下去,用于清偿职工内债的资产会越来越少,涉案资产一旦过户执行,职工问题只能推给政府,靠民政救济。
    4、我市合资企业的破产或清算尚处于尝试性阶段,该案有它的特殊性和代表性,如能妥善解决,必将为以后外企的破产清算积累宝贵经验,为我市引进外资创造一个更成熟的投资环境。
    三、财务状况:
     1、资产状况:
     现有资产和对外债权情况不明,有待调查汇总。
     2、企业的债务:
     据莱州市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莱州市永达饲料有限公司的情况》记录,截至2001年9月9日,莱州人民法院已受理诉该公司借贷、买卖、购销欠款案等15起,涉案总标的额120万元人民币。现均产生效力。另;欠中国银行莱州支行贷款15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38万元,由烟台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已执行。其中该公司欠莱州市城市信用社和中国银行莱州支行借款共计约200万元,是用该公司厂房和地分别抵押给两银行。其他所欠债务的担保、执行情况不明,有待于进一步调查汇总。
    四、可实施程序:
   (一)特别清算程序
    1、公司外方董事3名,中方董事2名,现外方董事和董事长均无音信,不能组成清算委员会,且公司于2000年7月被吊销营业执照,依法责令关闭而解散,依《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规定,公司不符合普通清算条件,只能按特别清算处理。具体如下:
   (1)到企业审批机关申请特别清算。
   (2)组成清算委员会后,公告;接受企业财产、印章、资料、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申报债权、债务;清理职工内债;召开债权人会议;代理所有法律关系行为;
   (3)清算委员会制作清算报告和分配方案报企业审批机关确认。
   (4)办理完善后事宜进行注销登记。
   (二)、破产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若干意见》之规定,设在中国领域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适用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并可参照《破产法》。所以公司也可申请破产还债,具体程序依据民诉及参照破产法规定。但因涉及帐物不齐问题,法院受理有难度。 
    五、结论:
    综上,公司从1999年9月停产至今已有三年之久,现职工的工资、劳动保险费等问题迫在眉睫,已生效的多份判决书也应及早执行。从现有资料分析,公司采取特殊清算应为上策,实在行不通,也可考虑破产,但风险较大。
    由于该案涉及港商投资问题,考虑到我市招商引资等因素,应谨慎处理。政府也应给予大力支持,以使该案早日妥善解决,为我市今后的外资企业破产清算积累宝贵经验,为我市引进外资创造一个更成熟、安全的投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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