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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州市食品厂破产清算案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07-06-12  浏览量:2161  来自:中国应急管理网

    莱州市食品厂因经营管理不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已呈连续状态,为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及职工利益,该厂应依法破产还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以该企业提供的财务及其他资料为证据, 对该企业破产有关情况作以可行性分析,以供企业、主管部门及立案法院参考。   

    食品厂成立于1952年,是从事糕点、糖果、小食品生产加工和销售的国有商办工业企业。注册资本298万元。现法定代表人:原玉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竞争的激烈,债务包袱的加大,使整个企业经营每况愈下,自1996年开始停产,1997年实施租赁经营,长期处于入不敷出,资不抵债,职工放假待岗的境地。自1995年起各种诉讼不断,财产也陆续被债权人抵押、查封、保全或抵顶。为解决企业状况,2005年3月该厂被列入市政府改制计划,主管部门广泛征询职工关于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意见,但未形成统一意见。

    到期债务高达1398.15万元,包袱过重,偿付困难,用于解决其他债权人(含职工)债务的资产逐年递减。职工因停产多年,10年医疗费、下岗费、劳动保险费等得不到解决,造成多次上访,存在不安定隐患。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截止到2005年3月底,该企业尚有资产385.53万元, 负债1398.15万元。以上状况表明:企业已处于严重亏损,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状态。     依据《破产法》第三条及最高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食品厂已符合破产的形式及实质要件,具备破产原因。     

    破产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事由,不管职工同意与否,职工与企业的劳动合同及经济关系都自破产宣告之日起解除。按法律规定,职工债务(含所欠工资、集资、劳动保险金、医药费等)在破产程序中得到优先偿付,并以享有的经济补偿金抵补损失,进入社会失业保障系统后,企业对其再无义务。   

    该厂为工商银行莱州支行的借款290 万元办理了以东车间房地产为抵押物的抵押借款手续。该划拨土地使用权在2005年3月企业改制前,已通过政府部门的规划,并将土地用途、性质、年限进行了变更,使该土地的使用开发价值大大增强。如职工仍有经营要求,可实行资产重组,职工通过清算,以得到的清算款项购买资产进行重组。或实行房地产开发招标, 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竞争, 最高价竞得的房地产开发公司按商住楼的开发用途,进行房地产开发。
    2001年3月30日,食品厂与工商银行莱州支行签订抵押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本金290万元,以评估值363万元的东车间大楼作为该贷款的抵押物,经莱州市国资局同意,在莱州市工商局办理了抵押登记。2003年3月31日到期,因食品厂无款未予清偿。通过对该抵押借款合同的审查,我们发现,由于该建筑物的土地使用权为划拨性质,依据最高院(2003)6号文的司法解释, 该抵押应经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否则抵押无效。因此在进入破产程序后,清算组可据此对该抵押合同的效力申请法院作出无效认定后,该抵押物列入破产财产 。   

    企业申请主管部门作出破产决定后,对专业机构提出的破产预案中涉及的问题,作到心中有数,有的放矢。由专门人员负责有关问题的协调。 破产中涉及的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要经过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充分讨论,听取意见,统一思想,形成决议。由分管领导负责破产企业在破产期间的稳定工作,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要有专门的防范预案,要做到有备无患,发现问题及时逐级上报,要责任到人,把问题解在基层,防止出现上访等事件。破产程序进入后,政府主管部门协同政府分管领导,应对破产清算工作在人民法院指导下作以详细的工作安排,以利各部门各司其职,推动破产清算工作有序开展。对破产清算进度及问题处理,指定有关部门根据情况及时上报清算情况,对需协调解决的问题及时提出,拿出解决方案 。     

    以上清算工作结束,提请法院裁定终结该案的破产程序,注销食品厂工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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